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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联[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联〔2010〕17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和改进证券期货新闻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报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有关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草案;

  

  (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三)证券期货市场走势分析及对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合约发表评论意见、分析文章等信息;

  

  (四)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宣传信息;

  

  (五)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信息;

  

  (六)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原则。报刊从事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报道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正确宣传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

  

  (三)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地传播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信息;

  

  (四)重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禁止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不实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新闻采访的记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在新闻采访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努力确保新闻事实全面准确无误。

  

  第五条  严格报刊新闻采编管理,确保信息来源合法真实。

  

  (一)涉及证券期货市场改革监管重要政策的报道,须严格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正式发布的信息为依据。

  

  (二)审慎报道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和市场稳定运行的新闻题材。涉及证券期货行业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重要信息,须事先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核实;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重要新闻信息应向所涉对象事先核实。

  

  (三)记者报道证券期货市场新闻事件应尽量进行全面采访,并对信息源多渠道核实,信息来源应相互印证、真实可靠。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编造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炮制或歪曲新闻事实,避免误导性陈述。

  

  (四)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新闻转载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证券期货新闻信息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真实准确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载境外媒体信息。

  

  第六条  报刊刊发内容涉及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者合约的评论意见或行情走势分析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对相关撰稿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核实,并注明相关撰稿人员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及所属机构全称。

  

  第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提供证券期货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的审查管理。报刊刊载涉及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的广告,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核实广告发布人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刊载广告应注明广告发布人名称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码。防止有关产品广告以夸大虚假营销误导投资者,防止不法机构利用有关产品广告招揽客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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