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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方权。 第十五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聘用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与拟聘用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被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取消执业资格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 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港澳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出现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 第十七条 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准予注册或者注销注册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结合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第十九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为聘用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注册手续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2.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3.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附件1 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姓 名:_______ 申请执业地点:_______ 申请执业范围: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使用。 2.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学历。 5.“相片”一律用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6.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澳门公立医疗机构任职的医疗专业人员,不具有相关医疗专业人员执照,仅由任职机构发出在职证明书。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4/90/m号法令,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共有10类,并领取执照,其职业名称和执照代号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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