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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二)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三)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十四)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所要求的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 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十五)银行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履职问责、贷款合同规范化及合规性、贷款集中度、分类准确性以及拨备充足性等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督促金融机构有效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六)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提高融资平台贷款发生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金融机构的拨备及资本监管标准,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七)银行监管机构应将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十八)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