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机[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好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要负责示范单位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单位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单位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做好培训指导。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种植业、养殖业主管部门的协作,组织农机、农艺、设施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指导组,制定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和技术员深入到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举办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指导企业和农民按照建设要求做好各项生产工作。

  (三)积极争取投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向示范单位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单位建设。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农业、计划、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及时总结经验。在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对示范单位建设成效的宣传,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报数量分配表

  2.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请表

  

  附件1

  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报数量分配表

  

  

序号

省份

申报数量

序号

省份

申报数量

1

北京

3

18

湖南

3

2

天津

3

19

广东

3

3

河北

4

20

广西

3

4

山西

3

21

海南

2

5

内蒙古

3

22

重庆

2

6

辽宁

4

23

四川

4

7

吉林

3

24

贵州

3

8

黑龙江

4

25

云南

4

9

上海

2

26

西藏

1

10

江苏

4

27

陕西

4

11

浙江

4

28

甘肃

3

12

安徽

3

29

青海

1

13

福建

3

30

宁夏

2

14

江西

3

31

新疆

3

15

山东

4

32

新疆兵团

2

16

河南

4

33

黑龙江农垦

1

17

湖北

4

34

其它

1



  

  附件2

  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单位申请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 编

 

占地面积

 

生产品种

 

生产规模

 

总投资

 

建设时间

 

单位总体情况

 

生产经营情况

 

设施装备情况

 

主要示范内容

 

县(市)农机局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日

地市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