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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分为不同的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每组配备1位工作秘书,承担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统筹管理秘书处工作。 三、工作机制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集,主要任务是听取咨询委员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报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领导小组召集,部分咨询委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重大专门事项。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以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工作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九条 工作组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工作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活动。 第十条 各工作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组咨询委员参加工作;咨询委员经组长同意,可跨组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或咨询委员可独立开展咨询工作,可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咨询工作,可与行政部门联合开展调研、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组和咨询委员可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以个人名义向领导小组提交的意见建议,经咨询委员本人签名后,由秘书处登记、上报;工作组向领导小组提交的意见建议,经组长签名后,由秘书处登记、上报。 第十四条 工作组、咨询委员提交意见建议情况,由秘书处定期统计,报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咨询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撰写的报告,可编入简报、专报或年度报告等。 四、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应积极参加咨询工作。不能出席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需经组长同意。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咨询委员会的公信力和声誉。 1.坚持良好工作作风,低调务实,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2.尊重基层,发表意见时稳妥慎重,避免影响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正常工作。 3.遵守宣传纪律,会议讨论情况、有关政策建议、调研评估报告等,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4.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严格遵守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