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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改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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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分为不同的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每组配备1位工作秘书,承担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统筹管理秘书处工作。

三、工作机制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集,主要任务是听取咨询委员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报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领导小组召集,部分咨询委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重大专门事项。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以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工作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九条  工作组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工作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活动。

  第十条  各工作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组咨询委员参加工作;咨询委员经组长同意,可跨组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或咨询委员可独立开展咨询工作,可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咨询工作,可与行政部门联合开展调研、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组和咨询委员可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以个人名义向领导小组提交的意见建议,经咨询委员本人签名后,由秘书处登记、上报;工作组向领导小组提交的意见建议,经组长签名后,由秘书处登记、上报。

  第十四条  工作组、咨询委员提交意见建议情况,由秘书处定期统计,报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工作组、咨询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撰写的报告,可编入简报、专报或年度报告等。

四、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应积极参加咨询工作。不能出席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需经组长同意。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咨询委员会的公信力和声誉。

  1.坚持良好工作作风,低调务实,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

  2.尊重基层,发表意见时稳妥慎重,避免影响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正常工作。

  3.遵守宣传纪律,会议讨论情况、有关政策建议、调研评估报告等,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4.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严格遵守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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