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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十、合作银行或具备资格银行违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46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__分局(外汇管理部)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内部办理联)

  
编号:

  

签 发:

主 办 处:国际收支处

核 签:

复 核:

经 办:

日期:20 年 月 日

申请备案机构

 

受理备案时间

年月日

申请备案资料

申请报告

[√]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

合作协议书范本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备案审核意见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  号)规定的备案条件,拟予以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__分局(外汇管理部)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编号:

  

申请备案机构

备案审核意见

予以备案,自备案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可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你行(你社)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公章)

年月日

部门:国际收支处 电话:

备注:1、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分送申请合作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内部留存。

 2、通知书应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



  

  附件2: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表

  

  年 月

  具备资格银行:  合作银行: 单位:万美元

  

类别

项目

笔数

金额

远期结汇

本月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月履约额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月违约额

 

 

本月展期额

 

 

远期售汇

本月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月履约额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月违约额

 

 

本月展期额

 

 



  制表:  复核:制表日期:

  注:本表依照汇发【2006】42号文和汇发【2008】54号文相关要求填报。

  

  附件3:

  辖内机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一览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_分局(外汇管理部)填报时间: 年 月

  

序号

合作银行

具备资格银行

合作时间

备注

起始

终止

 

 

 

 

 

 

 

 

 

 

 

 

 

 

 

 

 

 

 

 

 

 

 

 

 

 

 

 

 

 

 

 

 

 

 

 

 

 

 

 

 

 

 

 

 

 

 

 

 

 

 

 

 

 

 

 

 

 

 

 

 

 

 

 

 

 

 

 

 

 

 

 

 

 

 

 

 

 



  制表:  复核:  制表日期:

  注:1、合作起始时间:报表期内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时间或新增、变更合作银行的报备时间。

  2、合作终止时间:报表期内终止合作对象的时间,如报表期内合作关系仍然存续此项不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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