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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总工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尘肺病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给患者带来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也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国尘肺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尘肺病发病人数总量庞大,新发尘肺病患者以每年万余例的速度增长,一次发病数十甚至上百人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煤矿尘肺病死亡人数已超过工伤死亡人数。有效预防和控制尘肺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的通知》精神,将尘肺病防治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以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二、积极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

  

  “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是工会多年来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总结。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劳动保护部《关于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要求,制定模式推广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在推广过程中,各级工会要根据本地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优先在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进行模式推广。坚持把模式推广与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在高危行业中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加强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统筹结合起来,着力构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执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体制。

  

  三、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各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承担起保护职工职业健康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尘肺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粉尘危害治理投入,在煤矿、金属矿山开采、建筑材料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的作业现场实施湿式作业和干式密闭除尘措施;督促企业加强个体劳动防护,加强高粉尘浓度作业场所的监控和接尘高危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加强职工职业卫生教育,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义务,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四、努力提升职工职业卫生素质

  

  各级工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集中培训、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尘肺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了解尘肺病的危害,知道自己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掌握尘肺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密切关注尘肺病群体性上访事件

  

  近年来发生的因尘肺病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善于发现和把握可能诱发尘肺病群体上访事件的线索,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馈信息,提出对策建议。积极参与尘肺病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件原因,监督整改措施落实,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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