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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预防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中医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及上海市“治未病”健康工程关于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要求,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评估细则》中对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标准,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请各医院按通知要求,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各院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工作的计划,在2011年3月31日前正式启动本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

  

  各医院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工作的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计划和与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基本服务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及合理的服务流程。积极提供中医体检评估和中医预防保健干预等服务(其中包括中医健康教育和指导,中医适宜技术运用),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做好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效果评估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提高。

  

  二、服务区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与服务项目

  

  (一)服务区域

  

  各医院应设置与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相配套的服务区域,如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区、健康咨询指导干预区和相关的辅助区域等。服务区域应定位明确、标识清晰和相对独立。

  

  (二)人员配备

  

  各医院应为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医护人员,其中中医类别人员不低于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设备配置

  

  各医院应根据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需要,配置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和健康干预等设备。

  

  (四)服务项目

  

  中医预防保健干预应开展常用的保健技术,如膏方、针刺、灸法、火罐、推拿、敷贴、足疗、药浴、熏蒸、药膳、刮痧等,且不得少于5项。每项技术应用需符合相关规范。

  

  三、相关文件及联系方式

  

  (一)有关本项工作开展所涉及的文件如下(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atcm.gov.cn中下载):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国中医药发〔2009〕20号)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2009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23号)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38号)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39号)

  

  (二)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云

  

  电话/传真:22121628

  

  电子邮箱:lt.stone@163.com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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