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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四)各地务必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五)对于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与当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联系;考后成绩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上公布;省直考生证书发放时间在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站(www.gdkszx.com.cn)公布。 附件:1.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或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