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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精神,为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信用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作用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对加强信用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担保机构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依法维护信用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规范经营,推动信用担保行业做强做大。 (二)工作目标。一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为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三是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促进其依法规范发展。四是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五是信用担保行业稳定,防止挤兑资金、逃废债务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规范整顿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市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2010年第3号令)、《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县、市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是否在县、市、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