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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5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1-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省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市、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单位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省级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省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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