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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自查工作的通知》(浙卫便函〔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对照自查内容逐项检查落实,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组织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自查工作,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上报自查情况(附件1,自查报告1500字左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将自查情况直接报我局办公室(报表见附件2,自查报告1000字左右)。自查报告和汇总表要求于2011年1月7日前报送我局办公室。 联系人:陈玺,电话:87914951,电子邮箱:wsj@hz.gov.cm。 附件:杭卫办2010-128转发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自查工作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辖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区、县(市)卫生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年 月日 附件2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自查情况填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电话:审核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