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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及时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数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管理,我委于今年开通了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统计系统,并得到了广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为做好全年的数据统计分析,请各有关企业及时登录网站(http://tech.szsitic.gov.cn/)填报今年各月高新技术产品数据。企业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科技项目申报审核的重要参考,企业应高度重视,及时落实数据填报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须填报数据的企业范围

  

  需填报数据的企业包括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

  

  二、填报要求

  

  (一)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填报,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系统修改相关信息。

  

  (二)请尚未注册的企业在2011年1月5日前完成注册。

  

  (三)请各相关企业在2011年1月5日前登陆系统完成企业今年各月份及去年同期的数据。考虑到数据的时效性,如因财务原因不能按时填写准确数据的,可根据情况先行填写预估数据。

  

  三、填报程序

  

  具体填报程序请参考附件中的《系统使用说明》。

  

  联系电话:82107983、82101954、82107373

  

  技术支持电话:25331257

  

  特此通知。

  

  附件:

  

  1、 系统使用说明(略)

  

  2、 指标说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

  
指标说明

  


  一、指标释义

  1、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本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计算方法及原则附后。

  软件业、农业等非工业企业可填写销售收入,如企业即有产品又有服务,可填写产品工业产值和服务销售收入之和。

  2、总销售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产品、自制半成品及提供的服务等经营业务取得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凡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服务)销售所产生的收入。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指的是企业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转化出来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

  一般而言企业总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的所有产品(服务)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则总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

  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企业本期内生产的凡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服务),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产值。

  主营业务领域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企业在其主营业务领域的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服务)产值。“主营业务领域”为企业在基本信息中填写的领域。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指的是企业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转化出来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主营业务领域高新技术产品产值,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如企业业务领域较为单一,所有高新技术产品均在主营业务领域内,并都拥有知识产权,则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主营业务领域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

  

  二、工业总产值计算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期内销售,只要是本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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