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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5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专项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实效性,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和原则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外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专项规划编制着重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属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起主导作用的领域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属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主导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编专项规划。二是坚持解决重大问题的原则,对关系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项规划。三是坚持符合公共财政方向的原则,在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领域,以及需要政府集中较大财力建设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分类

  按照上述编制领域和原则,根据各专项规划的性质和特点,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两类。

  重点专项规划。主要涉及综合性产业发展、重要民生改善、资源环境保护、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下发(见附件)。

  一般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之外的专项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子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或者由省有关部门下发。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

  根据省“十二五”规划编制进度安排,专项规划应于2011年上半年全部编制完成并批准下发。具体编制阶段和要求如下:

  (一)2011年1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初稿,征求有关专家、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进行修改。

  (二)2011年3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2011年5月底前,重点专项规划完成修改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2011年6月底前,省人民政府审议下发重点专项规划。

  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我省“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1.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2.江苏省“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江苏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4.江苏省“十二五”信息化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6.江苏省“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农委)

  7.江苏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8.江苏省“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牵头部门:省应急办)

  9.江苏省“十二五”卫生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10.江苏省“十二五”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江苏省“十二五”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规划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2.江苏省“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文化厅)

  13.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教育厅)

  14.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江苏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江苏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人口计生委)

  17.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18.江苏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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