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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要按照以上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城乡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进一步修订本地中小学布局规划。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对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经济条件和学校布局的现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布局调整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各地方案确定后,经省辖市汇总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实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性经常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市、县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支持力度;要依法足额征收和管理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大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各项教育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实施。要通过项目建设,改变农村中小学办学分散状况,努力扩大城镇教育资源规模。对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撤销的学校,不得再安排各项投资项目。 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撤并学校仍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其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要“物随生走”,归并到新校使用。校舍是宝贵的公共教育资源,在农村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确实不需要的校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布局调整中保留学校的建设,严禁私分或挪作他用,坚决杜绝教育资源流失。 (二)合理调配安置中小学教职工。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合理调配安置中小学教职工。在同一县域内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互补余缺,对中小学布局调整撤并学校的校长和教职工要统筹考虑、统一调配,符合安置条件的要及时安置,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培训、转岗等办法,及时妥善安排。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严禁空编不补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山区和偏远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三)建立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系统。各地要根据学生流动和变化趋势,建立中小学学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学生流动情况,并根据学生流动情况,完善生均公用经费、“两免一补”等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做到“钱随生走”,减轻流入学校的经费压力,改善流入学校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系统。 (四)大力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各地要把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作为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并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依据国家标准保证学校用地,按照配套、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学生宿舍食堂、教职工周转宿舍及饮用水、医务室、厕所等配套设施。要充分考虑寄宿制学校办学成本较高、教职工需求较多的实际情况,在公用经费补助、教职工编制核定等方面向寄宿制学校倾斜。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要尽快研究制订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根据中央安排,研究制订提高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校车。 (五)加快城镇中小学建设步伐。各地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均衡推进。要根据城镇区人口居住状况以及城市发展趋势,科学编制中小学建设布局规划。对城区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建设用地,要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严格加以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挪作他用。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老城区改造时,要规划扩建、改造一批城镇中小学校,努力解决大班额和生均占地不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