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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30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1-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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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扶持政策。

  

  (五)鼓励并优先支持研发机构参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的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标,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

  

  (六)鼓励研发机构积极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请确认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七)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其它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向社会开放其实验室、研究中心、试验基地,提供有偿服务。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申请经费资助。

  

  (八)鼓励研发机构积极申请国内外专利,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九)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可优先推荐参与厦门市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奖,其研发人员可以按照厦门市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十)对我市研发机构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

  

  1、符合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者人才住房,并在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我市相应医疗待遇。

  

  4、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十一)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和有关人员,优先推荐参与本市的评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每年底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统计报告,每两年复核确认一次。对逾期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

  

  第八条  研发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复核材料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追回相关证书和补助资金,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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