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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社办[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3-21
【实施时间】 2009-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内退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体制机制的改革,一些企业根据国家政策或企业实际情况,对部分职工实行退出岗位、内部养老,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这既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又体现了企业减轻国家就业压力、承担社会责任的责任意识。但是,在内退职工的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内退职工的待遇方面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内退职工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内退(或称承诺等退,下同)职工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或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
  
  二、企业内退职工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在办理内退时,企业与内退职工双方应履行相关手续,并应就劳动报酬、相关待遇等事项变更劳动合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企业及内退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内退期间,企业及内退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四、企业应该在为在岗职工发放工资时按时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应发标准不得低于政策规定或内退时协议约定的标准。
  
  五、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调整情况,调整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使内退职工与在岗职工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保障内退职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退职工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及内退职工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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