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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3-20
【实施时间】 2009-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吉政发〔2008〕36号)要求,2008年12月,我市正式启动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将甲肝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国家免疫规划是由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控制和消除相关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健康长春行动计划》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将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的疫苗接种不及时、疫苗针对传染病蔓延和上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加强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负责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统计报告工作,配合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做好补种,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开展辖区内人群本底调查,提供人口统计数据;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免疫规划公益宣传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免疫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信息化管理、人员补助、冷链建设及运转等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免疫规划的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提高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补助标准。接种单位接种一类疫苗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基层医务人员按照每接种1剂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给予3元的标准补助。在中央和省财政对基层医务人员补助的基础上,城区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县(市)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费用。省、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申报审核工作制度,各项补助资金实行据实结算。
  
  四、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基层预防接种网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整合资源、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的要求,充分考虑人口和地理因素,整合预防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既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又要加强业务用房、设备等硬件投入,全面完成标准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将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作为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卫生服务已经覆盖的县(市)区、开发区,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暂未覆盖的城(镇),原则上按照拟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范围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承担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所(室)应符合《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中预防接种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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