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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10]881号
【颁布时间】 2010-06-30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881号)


  

  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6月23日举行2010年第96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申请人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2000年成立时,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机器设备和房屋场地通过租赁取得。2000年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县新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变更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支行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新村信用社”)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租赁新村信用社行使债权取得的资产。租赁期限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220万元。公司于2008年9、10月间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支行购买上述租赁资产,收购总价款为1767.5万元。公司2008年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且其后经营时间较短,无法判断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2000年租赁新村信用社上述机器设备,租赁期限为12年,租赁期限已经达到或超过上述机器设备使用寿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即使资产的所有权限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应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公司对上述资产适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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