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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申请报告》(易联众发〔2009〕第02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或者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