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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辅助装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辅助装置(以下简称“辅助装置”)的监管,促进做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相关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联等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辅助装置监管的重要性

  

  辅助装置是涉及残疾人驾车的自身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产品是解决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辅助装置生产企业的监管,适时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引导残疾人选用合格辅助装置,是维护残疾人基本权利的体现,是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残联等部门要联合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意识。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辅助装置产品设计、原材料进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把关,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认真开展标准宣贯工作

  

  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生产企业和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学习国家标准,使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标准的规定,熟悉检验方法,并要求企业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检验,切实提高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辅助装置的检验水平。

  

  四、加强生产源头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引导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加强对辅助装置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同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惩处。

  

  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残联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残疾人及时掌握国家关于加强辅助装置监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残疾人选择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时了解残疾人使用辅助装置驾驶机动车的有关问题,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服务。

  

  六、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加强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和检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及其修改单的宣贯工作。安检机构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加装辅助装置的机动车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残联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辅助装置的产品质量监管,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格管理,督促安检机构严格进行检验,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切实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国家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残联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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