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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企[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6-25
【实施时间】 2010-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0]13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剩余贴息期分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阶段。

  

  二、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贴息采取据实拨付方式,按照《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贴息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本补充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据实拨付和预拨贴息申请。

  

  四、申请预拨的,借款单位应提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预计利息,经中央管理企业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企业申报预计利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六、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贴息清算申请,清算具体要求由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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