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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10]24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捞局,中国船级社,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评价中心,人民交通出版社,中国交通报社,部科学研究院、规划院、水运院、天科院、管理干部学院,大连海事大学,中交、中远、中海、招商、中外运长航集团公司:

  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我部于2007年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进行了评审,颁发了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建立了专家库。到2010年底入库专家将届满3年,按规定应进行调整。为适应当前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需要,进一步更新、完善、优化专家库人员和专业结构,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新一轮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我部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工程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

  (三)从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科研等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每申报一个专业(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应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中型水运工程或交通支持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认定标准见附件2)相应的业务工作,且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上;

  2.施工项目经理部总工、副经理以上;

  3.监理项目总监代表、副总监以上;

  4.建设管理项目负责人以上;

  5.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以上;

  6.前期工作、科研等项目负责人以上。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两院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填写《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与上级单位同意后,填写《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按以下渠道上报:

  1.海事、救捞、船级社、长航系统所属单位,分别报部海事局、救捞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

  2.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分别报主管集团公司;

  3.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海事局、救助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或中央企业)审核同意后,填写《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评标专家库入库审核汇总表》(见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我部。

  除海事、救捞、船级社、长航系统所属单位外,其他部属单位直接报部。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认真填报《申请表》(可从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下载)。

  (二)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两院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不需附证明材料;

  2.原入库专家只需提供原《水运工程建设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具有甲级以上设计资质、一级以上施工资质及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只需提供任职文件;

  4.获得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指咨询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与教授级职称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并提供所承担项目的规模证明(如设计批复文件、合同文件、交(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在项目中的任职证明(如设计文件扉页、图签、聘任文件等复印件)。

  (三)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装订成一册(格式统一为a4纸简装,一式两份),附件4、附件5只需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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