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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表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表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厅),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如水表,对饮用水水质有一定影响,应当引起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发布的cj266-2008《饮用水冷水表安全规则》行业标准,对水表表壳材料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规定2010年6月1日起,饮用水管网中不得新安装和换装灰铸铁表壳的水表。为加强饮用水水表的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表生产、使用和监管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对水表的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水表,要使用符合《饮用水冷水表安全规则》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产品上市前要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生产不符合要求的水表。

  

  二、质检部门要加强水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管,规范水表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严格水表计量器具许可现场考核,强化证后监管,确保水表计量性能准确可靠。

  

  三、水表选用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严把进货质量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水表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卫生部门要规范水表的卫生安全评价工作,加强对水表的卫生安全评价,对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水表,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质检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五、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水表,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卫生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质 检 总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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