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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10]853号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853号)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6月4日举行2010年第31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申请人报告期内简单加总的主要产品的产量逐年持续下降,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持续下降,且募投项目大幅增加现有主要产品的产能;报告期内全部三家子公司均为亏损或微利。上述问题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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