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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机采字[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0]〕1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方便各部门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为试行项目,采购单位按规定流程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办公用品的,由供应商按照规定流程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凭证。

  二、执行期限。本次招标共选定定点供应商21家(含1家网上商城,供应商名单见附件一),定点供应商资格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合同》(附件二)的内容为各单位提供所需办公用品和相关服务。

  三、为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定点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上公告各定点供应商的产品价格、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各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其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从中自主选择供货供应商。

  四、采购价格。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上限价格,若采购批量较大,各单位可与供应商进一步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五、采购流程

  (一)各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应先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专栏中选择相应商品,并可与供应商协商向下调整价格,定点供应商将按照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送货上门。

  (二)采购单位对供货产品验收后,供货商应当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供应商出具验收单后,采购单位应对验收单上产品种类、数量与价格进行核验,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由供货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

  (三)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完成后在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系统中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与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较优、良、中、差五个档次。采购单位超过15天未作出评价的,系统默认为优。

  (四)货款由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

  六、监督管理。各单位可根据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监督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供货服务协议内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办公用品采购意见反馈表”(见附件三),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反映情况。采购中心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见附件四)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经查实定点供应商确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中心将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七、联系方式。在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在第一时间与采购中心相关业务处室联系,联系电话:010-83084961,传真:010-83084974,联系人:谢蓉晖。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名单(略)

  2、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合同(略)

  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意见反馈表(略)

  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略)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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