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综[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1日 财综[201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规定,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向报考人员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

  

  对注册测绘师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费和考务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