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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08] 328号)的要求,卫生部组织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编制了《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设计样图》,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设计样图》的管理由卫生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负责。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