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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现就2009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抓紧完成对2009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的审核工作,编制年检报告,填写《2009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表》(见附件),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联系人:李晨、辛泸江,联系电话:010-59881614、13811522387,传真:010-59881609,电子邮箱:lichen@sach.gov.cn)。 二、我局将对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年检结果进行汇总,编制《2009年全国博物馆名录》,并向社会发布。 三、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博物馆信息统计发布制度,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登记、年检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表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2009年度博物馆年检备案表 省份: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说明: 1、性质一栏请根据博物馆的隶属关系按“文物”(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国有博物馆)、“行业”(非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行业性国有博物馆)、“民办”(民办博物馆)三个类别进行填写; 2、建筑面积、展厅面积均以平方米为单位填写; 3、如博物馆因各种原因闭馆或是不能正常对外开放,请在备注一栏内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