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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督函[2010]44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汛期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汛期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近期以来,全国各地危及文物安全的自然灾害频发,南方部分地区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文物防汛减灾形势严峻。为预防和减少汛期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单位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充分认识加强汛期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常备不懈,努力提高防汛减灾能力。

  二、做好隐患排查

  各地区、各单位要尽快对本地区、本单位汛期文物安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开展全面检查,对可能由洪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引发的文物安全事故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重点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工地、文物建筑维修工地的安全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三、增强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单位要明确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制定安全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落实和演练防汛抗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切实落实值班和安全检查、巡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支持,将文物安全列入当地防汛工作预案,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合力防范汛期自然灾害引发的文物安全事故。

  四、落实责任,及时上报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外开放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消除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必要时采取果断措施暂停开放,坚决避免出现人员伤亡、文物损毁等重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评估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得谎报、瞒报、迟报。对发生文物损毁、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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