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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组织实施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

  1.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督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

  2.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岗位培训,监察机构负责人培训、师资培训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3.组织实施省、市(地)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培训和国家级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培训。

  4.组织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岗位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国家部分)。

  5.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培训。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新入职人员资格培训和现任劳动保障监察员岗位培训。

  2.组织实施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培训和省级劳动保障监察师资培训。

  3.组织开发配套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培训、岗位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地方部分)。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培训。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把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保证培训经费,确保各项培训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并做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要鼓励和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学习成绩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情况的考核。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培训需要的师资库、教材体系和考试题库。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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