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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基本现状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开展中医基本现状调查中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卫生机构清查是中医基本现状调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保证本次调查顺利实施的关键。现就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2009年12月31日24时存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全国所有的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类诊所(西医类诊所除外),包括2010年1月1日0时以后撤销、合并、关停的上述机构。 不包括2009年12月31日24时前撤销、合并、关停和2010年1月1日0时以后新建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卫生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军队、武警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联系电话、填表类型-表号。 (二)机构属性的确定,以被调查医疗卫生机构2009年12月31日24时的状态为准。组织机构代码等机构属性代码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 组织机构代码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7)》,经济类型代码采用《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采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 设置/主办单位代码:1-卫生行政部门,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已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的红十字会医院按“1”编码。2-其他行政部门,指公安、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3-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有、台港澳投资、国外投资等经济类型企业。4-事业单位。5-社会团体。6-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7-个人,不包括私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 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1-中央属,即部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省辖市(地区、州、盟、直辖市区)属,即省辖市即地级市;4-县级市(省辖市区)属,包括地(州、盟)辖市;5-县(旗)属,包括自治县;6-街道属;7-镇属;8-乡属。由县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编码为“5”,由县级市或区卫生局主管的乡镇卫生院按“4”编码。 (三)填表类型的确定,按照《中医基本现状调查方案》各调查表的调查范围确定,具体为:
注:1、凡第二名称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字样的医院,填表类型应确定为中医医院; 2、凡第二名称为“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填表类型应确定为中医医院。 三、工作步骤 (一)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属于本次调查范围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省级、地市级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填写《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清查汇总表》(附件1)和《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清查统计表》(附件2)后,报送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县级报送的《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清查汇总表》和《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清查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地市级报送的《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清查汇总表》和《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清查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医疗卫生机构清查统计表》报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医疗卫生机构数目核查,确保本辖区属于调查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不重复、不遗漏,同时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填写准确无误。 (二)在调查工作正式启动前应完成此项工作,切实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底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