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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农场)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至省级(农垦总局)水利、财政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水利厅(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并按照附表中的控制名额,确定2011年度申报项目,行文上报水利部与国家农发办(附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配套资金承诺函)。此外,还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审意见行文报送水利部。 (三)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申报文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与水利部将予以退回。 (四)申报文件及材料应于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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