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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办水保[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农场)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至省级(农垦总局)水利、财政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水利厅(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并按照附表中的控制名额,确定2011年度申报项目,行文上报水利部与国家农发办(附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配套资金承诺函)。此外,还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审意见行文报送水利部。

  (三)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申报文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与水利部将予以退回。

  (四)申报文件及材料应于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

  

  
 

省(市、区),单位

申报项目数量(个)

一、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

山西

2

江西

1

湖南

3

重庆

2

四川

4

陕西

1

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内蒙古

6

辽宁

9

吉林

16

黑龙江

2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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