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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并阐述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5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0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作为附件,并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3、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9、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10、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

  11、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第4、5、6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12、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13、2009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4、2009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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