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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参观监狱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请求参观监狱,除有正当理由经监督机关准许者外,以研究法律、矫正、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者为限,并应于事前洽经监狱许可后,由典狱长或其所指派人员引导参观。 学生或团体参观者,应由授课教授或其他适当人员领队。 外国人参观监狱者,应经监督机关许可,但遇时间迫促,得先由典狱长斟酌决定,并报请监督机关核备。 第 3 条 参观者人数过多时,得令分班参观。 第 4 条 醉酒及精神病者,不准参观。 第 5 条 参观者于参观时,须遵守左列事项: 一服装整齐。 二静肃。 三不得吸烟。 四不得携带照像机及危险物之类。 五不得与受刑人交谈或接受财物。 六听从监狱职员之指导。 七其他监狱内应遵守之事项。 第 6 条 参观者有违反前条所列事项之一时,得停止其参观。 第 7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