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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4-21
【法规编号】 5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参观监狱规则


  第 1 条
  
  参观监狱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请求参观监狱,除有正当理由经监督机关准许者外,以研究法律、矫正、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者为限,并应于事前洽经监狱许可后,由典狱长或其所指派人员引导参观。
  
  学生或团体参观者,应由授课教授或其他适当人员领队。
  
  外国人参观监狱者,应经监督机关许可,但遇时间迫促,得先由典狱长斟酌决定,并报请监督机关核备。
  
  第 3 条
  
  参观者人数过多时,得令分班参观。
  
  第 4 条
  
  醉酒及精神病者,不准参观。
  
  第 5 条
  
  参观者于参观时,须遵守左列事项:
  
  一服装整齐。
  
  二静肃。
  
  三不得吸烟。
  
  四不得携带照像机及危险物之类。
  
  五不得与受刑人交谈或接受财物。
  
  六听从监狱职员之指导。
  
  七其他监狱内应遵守之事项。
  
  第 6 条
  
  参观者有违反前条所列事项之一时,得停止其参观。
  
  第 7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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