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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接上页]
十三、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

  1.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物价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2.将第十七条中“物价局”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

  十四、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修改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将第八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制发;(二)州(地、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制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制发;(二)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制发”。

  十五、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将第十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修改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六、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1.删除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征收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和第二款“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删除第十六条“逾期不缴纳的,契税征收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的滞纳金”的内容。

  2.将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3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青海省财政厅解释”修改为“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部门解释”。

  十七、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1.将条文中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十八、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条文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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