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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办国际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5-14
【实施时间】 2010-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办理香港特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办国际发〔2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为做好香港特区专科医师申请我《医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使其有序进行并利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驻港窗口公司-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为在香港特区的唯一代理机构,负责接收香港医师递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并提供有关申办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证后,出具一份推荐函(样本附后),并连同所有申请材料寄送至香港医师拟申请所在地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按程序审核后,将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寄送回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后附推荐函)。

  

  三、自文到之日起,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只接收由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转交的申请材料,不再受理个人或其他机构提交的申请。对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可直接与该公司或与我部相关部门联系。

  

  四、香港医师取得内地医师资格后,在内地行医期间发生医疗纠纷等问题,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请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咨询、协商、调查等方面的协助。

  

  五、本文下发前已受理的,可按规定办理。

  

  附件:香港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推荐函样本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

  guo kang pharmaceutical & medical supplies ltd.

  unit 2002,west tower,shun tak center,168-200 connaught rd central,sheung wan,hong kong.

  tel:(852)2523 2138,2523 2178  fax:(852)2803 0921

  


  --------------------------------------------------------------------------------------------------------------

  编号:cdcdoooooooooo日期:××××/××/××

  

  *致×××省/市卫生厅(局):

  敬启者,

  今附上×××女士/先生申请内地临床/中医/口腔医师资格证书文件如下,恳请查收:

  (一)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六个月内二寸脱帽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影印本

  (四)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正反面影印本

  (五)已公证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正反面影印本(限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且满5年者)

  (六)已公证之专科医师执业执照或专科医师资格证明正反面影印本

  (七)相关医疗机构在职证明或执业登记证明

  (八)执业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九)无犯罪记录之证明(可出具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公证声明)

  以上材料应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上述文件经本公司核对无误,恳请尽速办理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之核发,俟贵方完成作业后,烦请联络:

  王木石先生(北京)

  电话:010-59085399

  传真:010-59085555

  邮箱:wangms@bodimedia.com.cn

  或:

  胡馨月小姐(香港)

  电话:(852)2523 2138

  传真:(852)2803 0921

  邮箱:gytb8299@gamil.com

  邮寄地址: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02室

  

  
此致

  


  敬礼

  

  
国康医药器材有限公司(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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