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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10]64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4
【实施时间】 2010-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643号)


  

  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4月20日举行2010年第20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对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包世界与其他三位自然人于2006年3月8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埃佩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epis group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埃佩斯集团)并持有42.5%的股份。该集团于2006年9月13日在中国境内出资20万美元独资设立了北京埃佩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佩斯),包世界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北京埃佩斯的实际控制人。包世界2009年3月16日辞去上述职务,2009年6月9日将其持有的埃佩斯集团42.5%的股份转让给与申请人无关联关系的李英。上述期间,该公司与大庆油田和塔里木油田签有六个业务合同,该等合同所涉业务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申请人早在2002年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自2006年开始兼任北京埃佩斯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自己和他人经营同申请人相竞争的业务,且同业竞争长期存在,申请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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