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厅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5-13
【实施时间】 2010-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R&D资源清查的通知

[接上页]
企业内部用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中的其他费用: 指企业在报告期为科技活动所发生的除人员人工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于科技活动的设计费、装备调试费、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原材料费、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等。

  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指企业在报告期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原价。对于科研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为避免重复统计,本项指标不含由政府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指企业在报告期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科技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当年立项并开展研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科技项目数。

  全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内部在报告期进行科技项目研究和试制等的实际支出。包括劳务费、原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其他日常支出、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项目研究而拨付给对方使用的经费,企业科技活动管理部门的费用,用于科技活动目的的基建支出,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费用等。

  企业办科技机构数:企业办科技机构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如企业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企业办科技活动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应按一个机构填报。与外单位合办的科技活动机构若主要由本企业出资兴办,则由本企业统计,否则应由合办方统计。企业科技管理职能处(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科技活动机构的牌子,视其报告年度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科技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予统计。本指标不含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技活动机构数。

  机构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科技活动机构中从业人员合计。

  机构人员合计中博士毕业: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科技机构中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人员合计中硕士毕业: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科技机构中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人员合计中本科毕业:指报告期末企业办科技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机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企业办科技机构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总费用。包括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机构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以及其他维持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

  仪器和设备原价:指企业办科技机构报告期末固定资产中仪器和设备的原价(不包括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和设备)。

  仪器和设备原价中进口:指企业办科技机构报告期末固定资产中从国外购入的仪器和设备的原价(不包括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和设备)。

  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发表科技论文:指企业立项的科技项目产生的、并在有正规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

  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指报告期企业在自主研发或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形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项数。

  

  (二)企业科技项目情况(ⅶ503表)

  项目名称:按企业科技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它科技项目。

  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