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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查处“三超”和“三违”行为。各类生产、基建和技改矿井要严格执行干部跟班带班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凡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立即实施停产整顿,做到重患必停。 三、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严格煤矿安全督查。省、市、县三级要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煤炭行业管理、公安、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重点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履行煤矿停工停产整顿等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并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责任领导责令停职,对省属煤炭企业派驻该矿的包矿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责令停职: 1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未按批准的技改方案组织施工、边生产边技改的; 3违法违规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拒不停止生产或施工、不执行重患必停规定的煤矿,对包矿领导、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责令停职。 (四)兼并重组期间,擅自向停产整顿煤矿征缴税收、提供火工用品、超保安负荷供电的,对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责令停职。 (五)正常生产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实施停产整顿的,对煤矿企业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15万元罚款。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