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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2010]96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9
【实施时间】 2010-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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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城市群在重大改革领域先行先试。围绕推动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允许城市群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经济发展要求,适当调整城市群内行政区划,完善城市设置,优化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和发展潜力。有关部门的专项改革符合城市群发展实际的,要优先放到城市群进行试点。

  (二)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对城市群公益性较强且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省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本行政区内城市群实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支持力度。

  --支持城市群产业结构调整,允许中部六省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城市群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经济规模的企业,以及鼓励重污染企业搬迁、转产和技术升级等。支持城市群工业企业向开发区、产业园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集中。

  --鼓励和支持地方整合城市群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尤其是到中部地区及其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探索在资本、业务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联盟。

  --对城市群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行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积极培育和发展保税物流,加大对城市群“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

  --支持城市群与东部沿海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在贷款、用地指标等方面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在城市群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支持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八、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群发展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城市群发展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城市群高层协调机制,落实城市群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城市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二)加强总体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加强总体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城市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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