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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信息报送,进一步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各省(区、市)工商局要按照总局要求,扎实开展监测工作,强化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汇总分析情况,并抄报总局。对总局部署的监测项目,要在监测结果依法确定后,按时将监测结果统计以及有关处理工作情况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监测工作经费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申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总局根据各省(区、市)工商局监测工作和监测信息报送情况,给予一定的监测费用支持。总局将结合区域特点,对上报的监测信息进行综合汇总,研究分析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附件:2010年部分重点商品监测的品种及安排(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