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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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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加快建立示范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和指导安徽省尽快按现有政策解决示范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支持和指导示范区试行城乡居民自愿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在示范区率先实现全民医保城乡一体化。

  

  (十八)支持示范区试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使用范围,加快建立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

  

  (十九)帮助和指导安徽省建设工伤职工康复中心,在示范区依托现有工伤康复医院,建成集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康复人才培养、康复科研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功能为一体的工伤康复基地。

  

  (二十)在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框架内,指导安徽省建立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省内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接续和转移的制度。共同推进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卡功能,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社会保障卡全省“一卡通”。

  

  五、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一)帮助指导示范区进一步加强仲裁实体化建设,建立多层次、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不断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十二)加大对安徽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指导支持力度。推进示范区全面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建设

  

  (二十三)加大对安徽县、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支持示范区建设覆盖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的信息网络,建成数据统一集中管理、涵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各类服务对象的信息系统。

  

  七、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域和国际合作

  

  (二十四)支持安徽省与江浙沪地区联手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在已初步开展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监察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帮助安徽省建立长三角区域就业人员合理流动平台,鼓励江浙沪地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来皖交流合作。

  

  (二十五)支持和指导安徽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帮助安徽省与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展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技工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在部与欧盟、东盟及其他国家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合作中,安排安徽省参与。

  

  八、建立健全工作交流机制,共同落实《备忘录

  

  (二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督促落实《备忘录》的实施,定期通报和交流情况。在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部省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对《备忘录》进行补充完善。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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