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申请》(浙永司[2009]字14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股权变更(股权变更情况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本批复申请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当自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 许可证 》 副本复印件 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在变更股权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四、如你公司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本批复自动失效,你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附件: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此次变更股权前后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此次变更股权前后 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