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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5-19
【实施时间】 2010-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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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一、二、三类县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达到100%。

  (2)省、地市、县级和一、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3)一、二类县的村级及三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100%。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各省、地市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保持100%;一、二、三类县的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保持100%;一、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

  (2)一、二类县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分别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1%和2‰;三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保持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3)疟疾病例实验室确诊比例达到100%。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保持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保持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保持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保持100%。

  4.疫点处置。

  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疟疾传播季节,一、二类县居民的长效蚊帐、浸泡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90%。

  6.健康教育。

  (1)一、二类县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100%。

  到2020年实现以下指标:

  1.消除考核认证。

  100%疟疾流行县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2.疑似疟疾病人实验室诊断。

  (1)原流行县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具备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

  (2)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

  (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国家级实验室的基因溯源鉴定。

  四、防治策略和措施

  一类县加强传染源控制与媒介防制措施,降低疟疾发病。二类县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三类县加强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四类县做好输入病例的处置。各地可根据防治进程和流行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防治策略。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或进行快速诊断试条(rdt)辅助检测。rdt检测阳性者,须采集并保留血片备查。

  2.规范治疗疟疾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人应当进行全程督导服药。

  3.加强疟疾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报告疟疾病例。

  4.病例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对上年度疟疾发病率下降到十万分之一以下的县,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网络报告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基因分析。

  5.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疫点),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rdt检测,同时对疫点所有住家采取相应的媒介防制措施,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

  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

  (二)加强媒介防制。

  1.防蚊灭蚊。疟疾传播季节,各地应当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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