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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接上页]
五、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营利润。省联社应认真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核定成本费用,单独核算经营收益,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省联社经营利润要按制度规定和程序分配使用,首先从利润中计提风险准备,再按“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则将利润分配给农村信用社,并可使用经营利润帮助辖内困难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对历年结余的利润,要按照制度规定分配给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要按监管要求和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全面披露相关信息并向社员大会作专门报告。

  六、加强风险监管。农村信用社与省联社的所有资金业务(含调剂)均为表内业务,应准确实施资产风险分类,提足拨备,并按照规定的权重计入风险资产,纳入风险资本计量约束;省联社要按照审慎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监管部门颁布的风险管理规章及审慎监管指标,按要求进行资产分类和计提减值准备,进一步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依法接受监管;要强化内控管理,明确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建立责任制,严禁超越自身能力盲目扩张业务。各银监局要强化对省联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对省联社违规经营行为、风险隐患及盲目扩张苗头,应及时进行监管提示,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采取包括限期整改、暂停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依法对省联社机构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各银监局应结合本省份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监管细则,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切实做好对省联社的监管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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