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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共青团中央
【发文字号】 中青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5-13
【实施时间】 2010-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四是配齐安全保卫设备。配备必要的防割手套、自卫喷雾罐、防爆棍和实用性防爆器材,确保师生能够使用。积极创造条件,安装监控和报警设施,接入本地公安机关的监控平台。

  

  五是整治场所周边环境。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需要社会有关方面的参与和支持。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卫生和综合治理等部门,开展场所周边地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对场所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增加巡逻力量、加大巡逻力度。在整治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六是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群众性集体活动,包括夏令营、社会实践、节假日集会等,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在交通、餐饮、医疗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为他们提供保险,并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配备相应设施,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安全管理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二是要制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迅速有效处置。

  

  各级团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要迅即责成所辖场所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周密部署,并在对所辖场所的整体工作考核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二是要深入所辖场所,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场所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三是要帮助协调解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上级团组织对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是因工作不得力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团组织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开展青少年宫等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自查,于6月中旬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团中央宣传部和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团中央宣传部和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吉南

  联系电话:010-67013716 67010165(传真)

  电子邮箱:zggxzhb@163.com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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