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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鲁农药字[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卫生杀虫剂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卫生杀虫剂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农药字〔2010〕1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目前,随着天气逐渐转热,卫生杀虫剂使用高峰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杀虫剂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销售假劣卫生杀虫剂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厅决定于6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卫生杀虫剂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气雾剂、蚊香、卫生球、可湿性粉剂、颗粒剂等卫生杀虫剂。

  二、检查内容

  (一)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对辖区内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逐一检查,重点检查其生产的卫生杀虫剂产品有无农药登记证、质量是否合格、标签是否规范等,严查无证生产、擅自添加对人体有害成分、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问题。

  (二)以农村集贸市场、超市、农药批发市场等卫生杀虫剂经营场所为重点,检查卫生杀虫剂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新规定。

  (三)对卫生杀虫剂重点产品进行抽检。各市要到生产企业、超市、批发市场等抽取卫生杀虫剂样品5个,送省药检所检测(具体送样时间另行通知)。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根据检查范围和重点,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当地卫生杀虫剂生产、经营不出大问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对人体有害或添加国家违禁农药的卫生杀虫剂产品要立即扣押,并彻底追查产品来源和去向,依法处理。

  (三)各市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查取得实效。省厅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10月20日前报省农药检定所。

  联系电话:0531-82355230  邮箱:sdjcd@126.com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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