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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的管理,规范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确保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以下简称《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检验检疫局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北京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 北京检验检疫局通关处负责北京地区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北京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在综合实验大楼(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层报检大厅11号窗口开始受理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并将该项工作作为检验检疫日常性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 四、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二)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申请信息,并在30日内向北京局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应当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不得自行编制。 (四)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 1.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五、北京检验检疫局按照《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准予注册登记的,北京检验检疫局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六、已获得代理报检资格的企业其代理报检资格继续有效,北京检验检疫局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这些企业《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更换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自2010年6月1日起,代理报检企业须以报检委托人的名义交纳检验检疫费,检验检疫费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为委托人。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联系人:卢晓清咨询电话:58648287、58619886网络支持咨询电话:4008108188 特此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