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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安监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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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安全培训和系统填报等工作

  1、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近期要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国家有关新安全标准规范,通报近期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

  2、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采取措施,保持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烟花爆竹各项管理规定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除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至少8人)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外,还要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人,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各2人),人、证、岗位不能一一对应、培训时间过期、人员调离或将来需要更换人员的,要积极到有资质单位进行培训。

  因人员变动需要培训取证的,要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报告并经同意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私自变更的,依法予以处罚。从业人员不足8人、3人以上未交纳工伤保险或2人以上无上岗资格的,暂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报请省局后依法处理。

  3、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做好省、市监管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按照上次培训的要求,认真、如实的搞好数据填报,6月20日前要全部填报完毕。

  4、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做好常年零售单位的审批工作,既要确保市场供应,逐步实现每个乡镇(街办)或较大的村居有1家以上的常年零售单位。又要严格安全标准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烟花爆竹产品来源、杜绝超量存放,清除“小批发”、“黑窝点”,避免销售违规产品及违规设立储存仓库等问题的发生。

  各县(市)区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在工作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应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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